队章规定:“队员犯了严重错误,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,仍不改正,应给以处分。处分分警告、留队察看、停止队籍三种。警告处分在中队会上讨论通过。留队察看、停止队籍还要报学校(或村)团组织批准。讨论队员处分的中队会要有队员本人参加,并可申诉意见。”
对犯有错误经过教育后仍没有改正的队员给以处分,是为了使他们认识错误,并努力改正错误。处分要恰如其分,否则,会挫伤队员的自尊心,造成少年儿童怯懦、自卑的心理,以及对队组织的不满。对受到停止队籍处分的队员,在他们改正错误以后,应适时予以恢复队籍,让他们继续进步。